一、事项名称:寺观教堂筹备设立审批二、设定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 [详细]
一、 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二、 办理条件 (一)、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