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种子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局领导。
二、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三、申报条件
(一)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申请注册资本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消毒灭菌设施、接菌设施、生产经营场所、培养室等)和流动资产。企业净资产总额大于等于申请注册资本。
(二)具有种子检验室1间。具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人员。
(三)具有成套的食用菌菌种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50万、100万为2名)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
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培养室等固定资产为自有,不能租用;所要求的检验室、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均为使用面积;质量检验、生产技术人员均为自有专职人员,不得兼职。
四、申报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原件,包括验资报告(要详细说明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状况)和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
(三)食用菌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四)食用菌菌种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五)食用菌菌种灭菌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接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审批程序(附:流程图)
(一)材料受理。县种子管理站受理本辖区(系统)种子企业报送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应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 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报县种子管理站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法规管理科承办人受理,站长、分管局领导审核。
(二)实地评审。市种子管理处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组织相关行政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审查
(三)办理批件。县种子管理站站长根据实地审查小组的实地审查评审意见,自受理请材料之日起20日提出审核意见,对没有异议的种子企业报县农业局主管主任审批,办理批件;对有异议的种子企业,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实地审查评审。
六、审批时限
在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长期进行公布(http://www.mdjagri.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