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产经营肥料行政处罚制度

日期:2016-01-0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498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种子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局领导、站长。
    二、行使依据
    (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行政处罚法》
    三、处罚依据
    (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四、处罚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立案审批表。
    (三)询问笔录。
    (四)案件处理意见书。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六)执行的罚没票据。
    (七)送达回证。
    (八)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五、处罚程序(附:流程图)
    (一)发现违法或接受到举报。县种子管理站行政处罚科室市场检查或接受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区分为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二)立案。县种子管理站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简易程序不需立案。
    (三)调查取证。市种子管理处执法人员对违法单位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等取证调查(包括简易程序)。
    (四)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调查取证后,根据情节严重做出行政处罚并将告知书送达被处罚主体。
    (五)送达回证。处罚通知书上处罚主体签字和被处罚主体在接受到送达后确认签字。
    (六)行政处罚结束后,市种子管理处相关执法科室做出结案报告。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长期进行公布(http://www.mdjagri.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