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种子管理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领导、站长。
二、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 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 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配套法规。
(五)黑农委函[2006] 277号文件。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三)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5 00万元以上。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四)生产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原种种子和杂交亲本种子,企业注册资本1 00万元以上。检验人员2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五)种子晒场5 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六)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七)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四、申报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以县为单位一个生产地点须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请表可复印),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农业部或省农委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四)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由植保站出具的正规检疫证)和情况介绍。
(六)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七)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八)与生产基地签订的种子生产合同,外销种子要有购销合同(合同须具有购销双方单位公章)。
(九)生产保护常规种原种种子的需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和原原种购买发票(近三年内任一年均可)。采用三圃田生产未保护常规种原种种子的企业必须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由生产所在地市级种子管理部门检验员出具检验证明。
(十)外市、县种子企业来我县生产种子的,要提供所在市出具的种子生产资质证明。
(十一)县内种子企业受外市企业委托代繁种子的,委托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双方要有委托生产合同,受委托方要与基地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如代繁的种子未经我省审定而经过委托方所在省审定的,应同时提供审定证明文件。
五、审批程序(附:流程图)
(一)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扣个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生产所在地在市内郊区的向市种子管理处提出申请),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站(处)初审同意盖章后报省种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行业指导科承办人受理,行业指导科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局长、分管副局长进行复审。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委员会分管主任审批。
(二)各级审核部门按照黑农委[2001] 44号文件要求审核,市种子管理处将对部分种子生产单位进行实地审查。
(三)相关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可在黑龙江种业信息网下载。
(五)保护品种所有权单位请将保护品种权证书及生产授权书复印件报市种子管理处法规管理科备案。
注:由县种子管理机构受理并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市种子管理处不受理该项目的申请。
六、审批时限
在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长期进行公布(http://www.mdjagri.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东宽县农业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