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签证制度

日期:2016-01-0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43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植检植保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发布)。 
(三)《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8年1月26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一九九八年第5号》修订发布);<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GB 15569-1995)。 
(四)《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三)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前两款规定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须提前20天提出调运检疫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调运单位或个人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二)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单位或个人还需提交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级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 52号文件,收费如下

 


作物种类

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产地检疫收费

备注

说明

起点 
额(元)

收费额占 
货 
值比率%

起点 
额(元)

收费额 
占产值 
比率%

粮谷类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小粒种子10-30克(烟麻牧草油菜籽等)薯类500克苗木10株

0.5

0.6

1

0.4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2.检验货物100公斤以内(含100公斤)100株以内(含100株)1亩以内(含1亩)按起点额收费,若上述限量内的货(产)值不足起点额3倍者,按货值比率收取.
3.检验货物超过起点额限量部分均按货(产)值比率%收取检验费.

经济作物类

0.7

0.7

1

0.45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它

水(瓜)果类

1

0.8

1

0.6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六、程序(附:流程图) 
(一)承办人受理申请人申报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备齐的,自受理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三)未经产地检疫的,承办人、协办人组织2个以上检疫人员现场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并对所调运的产品进行抽样,进行室内检验。 
(四)承办人、协办人将样品实验室检验。 
(五)检测结果报主管副站长审核后,报站长审批。并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 
(六)按照《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进行收费。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附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许可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长期进行公布(http://www.mdjagri.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农委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