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植检植保站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发布)。
(三)《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8年1月26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一九九八年第5号》修订发布);<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GB 15569-1995)。
(四)《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三)调运单位或个人,进行前两款规定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须提前20天提出调运检疫申请。
四、所需材料
(一)调运单位或个人提交《调运检疫申请书》。(二)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单位或个人还需提交调入地省级检疫机构或其授权地、县级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要求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 52号文件,收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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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限量 |
调运检疫收费 |
产地检疫收费 |
备注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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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
收费额占 |
起点 |
收费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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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谷类 |
大粒种子50克(稻麦玉米豆类棉花花生甜菜等) |
0.5 |
0.6 |
1 |
0.4 |
含稻麦玉米薯类牧草豆类及其他 |
1.免费限量系指确因教学科研需要的少量原始材料,不含小包装的商品种苗. |
经济作物类 |
0.7 |
0.7 |
1 |
0.45 |
含烟棉麻油料花生糖料蔬菜及其它 |
||
水(瓜)果类 |
1 |
0.8 |
1 |
0.6 |
含乔灌木水果香蕉葡萄瓜果及其他 |
六、程序(附:流程图)
(一)承办人受理申请人申报的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备齐的,自受理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三)未经产地检疫的,承办人、协办人组织2个以上检疫人员现场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并对所调运的产品进行抽样,进行室内检验。
(四)承办人、协办人将样品实验室检验。
(五)检测结果报主管副站长审核后,报站长审批。并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检测不合格的,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
(六)按照《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进行收费。
七、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附合申请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许可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长期进行公布(http://www.mdjagri.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农委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