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行政处罚制度(试行)

日期:2016-01-0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6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绿办主任、分管领导。
    二、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的相关佐证材料
    (一)现场调查笔录。
    (二)现场勘验笔录。
    (三)录音、录像、照片等是视听资料。
    (四)群众投诉举报材料。
    (五)产品现场采样记录。
    (六)产品检测报告。
    四、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1)扰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宣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权利。
    (3)现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副联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正联上签名或盖章。
    (5)处罚完毕,执法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农委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2个工作日内由执法人员填写《农业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由绿办主任、农委分管主任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明确案件承办人员,专人查处,案件未查清前,不得随意撤消或中止。
    2、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填写《农业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农业违法案件处罚审批单》,提出处罚依据及量罚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绿办主任、农业局分管局长审批。
    3、审核
    (1)绿办主任对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报农业局分管局批准;重大行政处罚经农业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农业局局长批准,作出拟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负责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的权利;重大行政处罚还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3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的,承办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农业局执法科按听证制度要求,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求听证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公开举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意见,经农业局局长审核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人提出意见,经农业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讨论后,报农业局分管局长批准,由农业局执法科将案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送达
    经审定批准的《农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员应在当事人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认真填写结案报告,并将所有案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上长期公布(网址:http://www. Mdjagri.gov.cn/)。相关结果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七、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