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3)――供水条例处罚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800
     

 

(供水3)——供水条例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自来水公司
二、责 任 人:经理 承办人(AB
三、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东宁县城镇供水条例》
四 、处罚条件
违反《城市供水条例》、《东宁县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未超过2年。
五、处罚程序
(一)、立案。东宁县自来水公司受理举报或者检查发现,对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自来水公司承办人填写《立案审批表》并由经理签署意见后,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同意,由自来水公司签署立案;
(二)、调查。由自来水公司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审查。自来水公司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经理签字后提交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
(四)、处罚告知。决定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签字后,由自来水公司经理审核签字、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审定。《水行政处罚告知书》要载明拟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送达。由承办人将加盖水务局印章的《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六)、复核。承办人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经本人签名的书面复核意见,报防汛办主任办公会研究。
(七)、处罚决定。承办人起草《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后报经理办公会研究,由经理签署后提交水行政审批股法制审查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加盖水务局印章执行。
(八)、送达。承办人向当事人宣读《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九)、执行。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县财政指定的专户。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由承办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由承办人填写水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和结案登记表,将执法文书立卷。副本(或影印件)交水行政审批股与自来水公司双向归档。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自来水公司外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由自来水公司依法组织听证。
六、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