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2)――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785
     

 

(供水2)——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自来水公司
二、责 任 人:经理、主管副经理、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一)、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三)、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五、审批条件
(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编制论证报告书,并通过东宁县自来水公司的审查;
(二)、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三)、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及用水设备完好,做好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污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开闭、改动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供水阀门和水表。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承办部门建档并填写《水行政审批表》、《行政审批流程轨迹表》随卷批复。承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4)不受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或原因。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后,应当对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申请。
2、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在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3、因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4、承办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报经理办公会讨论;形成意见后,由主管副经理签署意见后报经理审查签字,决定批准的,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审查、由主管副局长审定后,由自来水公司经理签发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批准文件。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