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3)――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08
     

 

(防洪3)——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副主任、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四、需提交的资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材料);
3、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规划批复文件;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工程建设方案、实施安排、运用方式符合流域、区域和城市综合规划或防洪除涝规划的要求;
(三)工程占用的水域面积、调蓄容量以及在不同设计条件下,对上下游、左右岸防洪除涝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
(四)不同设计标准洪涝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较小;
(五)提出了可行的减免负面影响的补偿措施;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防汛办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2、承办单位建档并填写《水行政审批表》、《行政审批流程轨迹表》随卷批复。防汛办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意见通知申请人,建议不受理申请的,应当报主任办公会审查同意。
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东宁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和决定
1、受理申请后,20日内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认证,综合考虑水工程建设可能给流域防汛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并根据流域规划及专家意见,决定是否批准该水工程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