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4)――灌区新增水田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252
     

 

(灌区4)——灌区新增水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三岔口、东方红灌区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主管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二)《黑龙江省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灌区范围内的水源,不论地上水或地下水,均由灌区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行使管水权利。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新增水田灌溉面积,灌溉水源等相关材料;
(三)灌溉水源为地下水的新增面积必须出具相应的取水许可文件;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灌区范围内新增水田,必须每年年初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经审查批准后,由所在灌区做出用水计划,进行调配供水,并按规定收取水费,提取地下水或渠道提水灌溉的除交纳水费外,还须向有关部门交纳提水动力费。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东宁县行政审批大厅水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收到审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2)决定受理的,由承办人建档并填写《水行政审批表》、《行政审批流程轨迹表》随卷批复。承办人应当自受理新增水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新增水田申请并由本人签字的书面建议,经站长签字、报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决定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
七、监督检查
灌区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