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征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29
     

 

(灌区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征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三岔口、东方红灌区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主管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通知发布)
(三)《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得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或者从事对原有灌溉用水、排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依照国家规定确需占用的,应当经管理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三年以内的,占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没有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当按照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四、征收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二)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五、征收标准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八条:具体补偿数额,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后,由管辖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六、征收程序
(一)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单位编制提出占用补偿方案。
(二)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定。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初步审核,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同意,主管局长批准,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
七、监督检查
灌区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