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区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198
     

 

(灌区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水务局三岔口、东方红灌区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主管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二)《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
(三)《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不得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或者从事对原有灌溉用水、排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依照国家规定确需占用的,应当经管理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三年以内的,占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没有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应当按照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替代工程方案及具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县水务局组织审查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四)对于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要有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县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审定补偿方案;
五、审批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审批
(一)政府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从事各项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及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占用者必须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管辖该灌排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六、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东宁县行政审批大厅水行政审批窗口受理人收到审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建议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建议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不属县水务局的申请事项,不受理,并告知向有审批权的部门申请。
(2)决定受理的,由承办人建档并填写《水行政审批表》、《行政审批流程轨迹表》随卷批复。承办人应当自受理该灌区占用事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的书面建议,经站长签署意见、报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后,报主管副局长批准,并签发批准文件。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