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2)― 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制度

日期:2013-02-0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53
     

 

(水保2)— 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二、责 任 人:主任、主管副主任、承办人(A、B)
三、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关于试行《黑龙江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黑财综字)[1994]66号
四、征收条件
(一)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破坏地表植被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给予补偿。
五、征收标准
(一)对采取植物的林、草水土保持植物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5元计收。
(二)对采取梯田、地埂、改垅、治沟、截流沟等土方工程的措施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4元计收。
(三)对采取植物和土方工程措施相配套的水土保持面积,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0.6元计收。
(四)对固定的观测设施、塘坝、石谷坊等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改造价计收。
(五)对依法批准占、征用林业厅和森工系统管辖的林地、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按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 和黑森联字[1993]5号《关于收取占征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六、征收程序
(一)按水土流失补偿标准,分别核定应缴纳的数量;
(二)由承办人起草《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单》,并签名,报水土保持办公室办公会研究,形成本办意见,经主任签名提交水行政审批股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三)加盖县水务局印章,直接送达责任单位,或者以特快专递邮寄到责任单位;
(四)有关单位在接到《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单》后七日内将水土流失补偿费缴至指定账户;
(五)在查收到有关单位缴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后3日内,由本单位财务负责缴至县财政国库;
责任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本单位外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依法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单位的请求合理,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的,县水务局撤销、变更《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单》。
责任单位在接到《水土流失补偿费通知单》后七日内,未将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治理费缴至指定账户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的,自应当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之日起三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办公室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