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1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制度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430
     

 

(河道1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制度
 
一、责任单位:东宁县河道堤防管理站
二、责 任 人:站长、副站长、承办人(A、B)
三、征收依据:
(一)、《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河道工程(堤防、护坡、护岸、大坝、涵闸)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做公路、乡路,不得停靠船只或做码头。确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乡路的,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等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或堆放物料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所利用工程负责养护维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标准,或者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工程养护费。收费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工程造成损坏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赔偿。
(二)、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81号)
四、征收条件
(一)、需利用河道工程做公路、乡路的,利用堤防(坝)、护坡、护岸等工程和护堤地做码头或堆放物料的,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二)、使用单位和个人对所利用工程负责养护维修,保持原有工程防洪标准,或者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工程养护费。
五、征收标准
(一)原则上河道堤防工程不作公路使用,对于无法绕道行使必须利用堤顶或马道通行的机动车辆,经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通行,并按核定的载重吨位(客车10个座位折合1吨)交费。4吨(含4吨)以上的每次收5.00元,2吨至4吨(含2吨)的每次收2.00元,2吨以下的每次收1.00元,在同一县(区)同一河流的堤防上一次连续行使的车辆只收取一次费用。穿越堤防的机动车辆每次收0.50元。
机关、事业单位非营运小型车辆免收,农村非营运的农业生产车辆免收,以上收费不包括由交通部门管理的堤路结合段和交叉段。
(二)各种船只利用河道工程(包括堤防、护坡、护岸等)做临时码头须经河道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期足额交费。机动船只(包括机动舢板,不含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收4.00元,驳船(包括趸船、泵船)每吨位每月收4.00元,机动摆渡船每马力每月收6.00元(两岸为不同行政管辖区的,各按每马力每月3.00元收费),非机动舢板船每只每月收10元,不经常停靠的船只,可将上述标准按1月30天折合成天标准后按天数计收。军队、公安、防汛、水文测量、水质检测、抢险救护和农民、渔民非营业性船只免收。
(三)占堤、穿堤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应由建设单位事先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并一次性交纳费用,堤防每平方米收50元,护堤地每平方米收30元。
(四)利用堤防、护岸和护堤林草地等工程临时堆放物料或开展经营项目的,占用堤身(包括堤顶、堤坡和马道)每平方米每日收0.30元,护堤林草地每平方米每日收0.10元,超过一个月的可按月计收,超过一年的可按年计收。防汛物料免收。
六、征收程序
(一)河道管理站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踏察,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复核,取得计费依据。
(二)依据收费标准和现场踏查取得的实际计费依据计算收费数额,经主管副站长审核,站长批准。
(三)告知申请单位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及依据。
(四)承办人向申请单位开具省政府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申请单位将行政收费按时缴入县财政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缴费收据。
七、监督检查
河道堤防管理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水务局水行政审批股、纪检监察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执行《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督察检查办法》、《东宁县水务局违反审批权力责任追究制度办法》: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部门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水行政审批l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