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

日期:2013-02-18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842
     
 

一、 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二、   办理条件

(一)、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

2、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依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七条

(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任用的;

2、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的;

3、拟任职人员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4、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三)、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销备案:

1、未经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同意的;

2、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

3、未办理离任财务审查的。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七条、第十条

三、 申报材料

(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材料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2、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依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五条

(二)、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的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

2、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3、拟任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4、此前在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的,还须提交离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注销备案证明。

(三)、办理注销备案的材料

1、该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情况的说明;

2、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3、拟离任人员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依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五条、第九条

四、 办理程序

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材料,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依据: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六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六条

五、 办理时限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审查时限分别为:15日

法定审查时限40日;

减少审查时限10日

六、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东宁民族宗教事务局:(0453)5850102

投诉电话:东宁民族宗教事务局:(0453)5850101

(责任编辑: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