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日期:2013-02-18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610
     

一、 事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

二、 办理条件

(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3、拟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经营内容不违背该宗教的禁忌;

4、拟设立的商业服务网点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5、符合国家有关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条件

1、拟举办的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已经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展览拍摄内容不违背我国宗教法规、政策和该宗教的仪轨;

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4、不影响信教群众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5、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申报材料

(一)、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二)、设立商业服务网点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商业网点的经营范围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设立商业网点的位置示意图。

(三)、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在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理由及展览拍摄内容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3日;

2、审查时限:10日;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法定审查时限:20日

减少审查时限:10日

六、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453)5850102

投诉电话:东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0453)5850101

(责任编辑: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