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办制度

日期:2012-11-2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92
     

 

第一条 为规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加大商务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提高监督执法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东宁县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设在县商务局,负责接受社会公众对商务领域扰乱和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举报投诉;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采集、上报危害商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突发事件,国内外贸易中的异常情况;统计、上报举报投诉信息和商务执法数据。
第三条 受理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受理生猪屠宰、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报废汽车回收、“万村千乡”、“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案件。
第四条 对举报投诉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分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一)对明确属于相关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经领导批示后及时交相关科室办理。
(二)对不属于商务行政执法队承办的案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于已经受理的,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五条 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收到电子邮件后,及时下载打印,对于电子邮件和传真反映问题的,按来信处理。
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详细了解记录来访人员姓名,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及所反映问题。电话举报投诉按来访处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第六条 举报投诉材料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七条 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第八条 举报投诉案件,经领导批示后,属一般案件的应在当日内将《案件受理记录》送交承办科室,紧急事项,立即送交,对不属于商务监督机构办理的,除可以当场告知举报投诉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
第九条 承办科室接到《案件受理记录》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应立即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一般案件应在30日内办结。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按交办部门规定时限办结。
第十条 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应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及时督办。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各承办科室要形成书面材料,交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履行报批等手续,在3日内向举报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的材料要严格管理,严禁泄露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漏记、漏报投诉举报案件的;
(二)丢失、隐匿、毁损投诉举报材料的;
(三)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不及时,甚至不调查,不反馈的;
(四)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将举报投诉者提供的材料或投诉举报内容,转交,泄露给被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