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和夜间连续作业施工噪声审批制度

日期:2012-11-1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787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环境监察支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大队长

、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审批条件

符合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活动。

四、申报材料

(一)建筑施工工地夜间施工申请表。 

(二)县建设局施工管理科审批意见。

五、办理程序和完成时限

(一)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报县环境监察大队登记。

(二)承办人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依据审批前提条件提出是否受理建议,并通知企业。

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相关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三)承办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向周围居民征求意见后,提出审批及监察意见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分管支队长签批。

(四)县环境监察在队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分管局长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工作日,但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申请单位完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东宁县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1/)。审批结果在东宁县环境保护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监督检查

按照《东宁县环境保护局规范权力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实施。

、责任追究

按照《东宁县环境保护局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实施。

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流程图

 

 

 

 

附: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流程图

 

 

 

 

 

 

 

 

 

 

 

 

 

 

 

 

 

 

(责任编辑: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