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环境监察支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主办人B、分管副支队长、支队长、支队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关于减免及绥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三、所需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企业生产原始报表 四、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
每一污染当量0.7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污水计算方法: (一)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二)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污水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合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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