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制度

日期:2012-11-15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613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环境监察支队

责 任 人:承办人A、主办人B、分管副支队长、支队长、支队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关于减免及绥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

三、所需材料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企业生产原始报表

四、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

 

 

每一污染当量0.7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污水计算方法:

(一)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二)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污水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合

表1  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0.0005

2.    总镉

0.005

3.    总铬

0.04

4.    六价铬

0.02

5.    总砷

0.02

6.    总铅

0.025

7.    总镍

0.025

8.    苯并a

0.0000003

9.    总铍

0.01

10.   总银

0.02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

4

12.  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  化学需氧量COD

1

14.  总有机碳(TOC)

0.49

15.  石油类

0.1

16.  动植物油

0.16

17.  挥发酚

0.08

18.  总氰化物

0.05

19.  硫化物

0.125

20.  氨氮

0.8

21.  氟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