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县县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日期:2013-02-04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38
     

 

东宁县县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规定,参照《牡丹江市市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直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所性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县法院、县检查院,县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县属大专院校及新闻、宣传、科研、医疗等单位。
第三条 县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
第四条 目标考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注重实效,符合全县节能减排工作总体安排;
(二)   目标制定分解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三)   目标检查考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条 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目标考核。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围绕全县节约资源能源中心工作,根据县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年度县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
县直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县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节能工作具体目标。具体目标要细化和量化,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第七条 节能工作目标包括基本目标和重点目标,基本目标包含:节能目标方案制定落实情况、能耗计量监测统计信息情况、管理岗位设置及责任落实情况、节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等方面内容。重点目标是指以外的其它节能指标根据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或增补。
重点目标确定要以2009年底基数,2010年能耗指标比上年减少5%以上。2010年后,按节能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目标。
第八条 党政办公中心以外的公共机构,实行集中办公的,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科学的能耗分摊标准,合理分摊各项费用。
第九条 县直各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年度县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要求,根据县直各公共机构实际情况,审核认定后下达考核目标。
第十条 县直各公共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节能工作计划目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致使目标不能如期实现;
(二)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县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县直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计划目标执行过程的监控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我县节能工作总体要求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与考评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多种形式,对县直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季度报表、半年自查和年终自评。县直各公共机构每季度应当如实填写《公共机构资源能源消耗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半年应当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终应当进行总结,并根据《东宁县县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评表》(附后)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总结和考评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公共机构报表和自查情况以及检查结果,对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终综合考评。
(四)年终综合考评结果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县政府,作为奖优罚劣的依据,对节能工作突出、节能效果显著的公共机构予以表彰,对节能工作不利,能源浪费严重的公共机构予以惩戒。
第十三条 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东宁县县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考评表》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目标为30分,重点目标为70分。基本目标按各项实际完成情况计分,未完成不计分。重点目标以年度确定目标完成情况计分,完成目标100%的计满分,完成目标60—10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目标60%以下的不计分。考评表中其它节能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参考,对节能工作突出的公共机构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机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