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676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