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716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安全培训机构有一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培训机构有一项以上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有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门以上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实施标准: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超过规定50%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不足规定5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期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独立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实习期不满1个月独立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