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395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