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54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已建立,但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也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用人单位未落实专项经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既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又未落实专项经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有3人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有3人以上5人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超过5人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影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造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错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完全采取相应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1.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有1人以上3人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有3人以上5人以下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有5人以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