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961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不全面、防范措施缺乏针对性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规定: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规定: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