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19
     

(一)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氨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的罚款;

3.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的罚款;

4. 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第二项规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实施标准: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1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2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项都未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