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227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分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即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又未按照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分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

(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隐瞒1种相关信息或者提供1份虚假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超过1种(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伪造、篡改1个数据或者有其他1个弄虚作假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超过1个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不超过1个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超过1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鉴定机构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