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13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描述: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