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666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还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投入使用,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的,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即投入试生产(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即投入试生产(使用),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还未投入试生产(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即投入试生产(使用)的,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即投入试生产(使用),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