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日期:2015-11-23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984
     

 

(一)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描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三)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实施机关应当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九)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