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运输证明》核发制度

日期:2012-10-29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837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批量、跨地域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应当凭《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办理《野生药材运输证明》。《野生药材运输证明》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核发。”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
四、所需材料
(一)《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
   (二)填写《<野生药材运输证明>申请表》。
五、受理
承办人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出具《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经营者申请运输的野生药材与《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即应当场予以办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告知,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股长复核;股长提出复核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决定是否批准核发。
七、办理时限
出具《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经营者申请运输的野生药材与《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相符,即应当场予以办理。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东宁门户网站长期公示。审批结果将在东宁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