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核发制度

日期:2011-12-29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539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股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股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第十七条第一款:“《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县级以上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核发。”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取得《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中药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经过中药专业知识培训的人员;
(三)具备与收购野生药材相适应的仓储和晾晒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允许经营中药材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一份,提供企业综合材料一份,说明企业基本情况、机构设置、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2、填报《<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申请表》,介绍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法人、联系电话,以及拟收购野生药材的数量、区域和药材的收购规格、等级、质量标准等;
3、委托他人收购,要求出具由企业法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收购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中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原件或经过中药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仓储和晾晒场所平面示意图,要求具备与收购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仓储条件,标明有效面积、长、宽、高以及相关设施、地理位置等。
(二)中药厂、中药饮片厂、保健品厂申办《野生药材收购许可证》时,审批部门应视企业规模、企业生产含有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制剂或饮片的年产量及当地资源蕴藏量等综合情况确定收购数量。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证明企业所生产制剂中含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批准文件;
2、提供企业生产制剂的年产量证明材料,并计算出每年所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数量;
3、饮片厂近年来加工饮片数量,每年所需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的数量。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责任编辑: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