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日期:2016-12-11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980
     
 

       第一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需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教育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 有与办学规模相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 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法米。

       第五条 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 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须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责任编辑: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