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60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责任人
责任单位:牡丹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副处长
二、权利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①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者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四、所需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3、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4、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