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运输工具强制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562
     

暂扣运输工具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站稽查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稽查大队长、分管副站长、站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 
二、强制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办理经营审批手续,擅自经营道路运输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限期补办经营手续,没收非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运输经营者拒不接受处罚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500至1000元罚款;不按规定安置特种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标志牌的,可处每车次100至3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运物资,一律不准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八)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没收非法所得;无非法所得的,处以运输物资价值5%以下罚款。所运输的物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制范围和处罚标准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运物资
四、 强制程序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证件。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式在编职工并经考核合格有交通部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省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公路检查证》、
(二)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稽查前应按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检查证件,携带有关执法文书、取证器材等。
(四)提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五)依法扣留车辆时,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违法当事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同时,开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交通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 dongning.gov.cn/),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年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
依法暂扣运输工作的24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监督检查
按照《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