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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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微、及时纠正的。 |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
一般违法情节 | 第二次违法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2 |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使证登记挂牌起算)。 |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
一般违法情节 | 行使证登记挂牌起超过1个月或一年内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一年内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 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
2、客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
一般违法情节 | 1、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2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2、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2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2个月以上的。 | 违法所得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4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1、班车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旅游、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
2、旅游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班车、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
3、包车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班车、旅游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
一般违法情节 | 1、班车客运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包车客运,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2、旅游客运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包车客运,拒不改正的; | ||||||
3、包车客运未经许可从事班车、旅游客运,拒不改正的; | ||||||
4、普通货运经营者将旅客、货物混装。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5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 |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
一般违法情节 | 1、 日发送旅客300人次以下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2、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1、 日发送旅客大于300人次;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2、 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
2、客运站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
一般违法情节 | 1、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2、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内,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1、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上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7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1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一般违法情节 |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2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3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1、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3个月以上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
2、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8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6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初次出租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情节 | 出租两次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出租三次以上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1万元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9 | 未为旅客投承运人责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一般违法情节 | 初次发现的。 | 不予处罚 |
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 | ||||||
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 严重违法情节 | 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10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已进行机动车登记1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依法减轻处罚 |
一般违法情节 | 1、进行机动车登记2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2、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20天以内的。 | ||||||
较重违法情节 | 1、进行机动车登记3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处7000元的罚款 | ||||
2、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30天以内的; | ||||||
3、未申办道路运输证且经营1个月以上的; | ||||||
4、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2个月以内的。 | ||||||
严重违法情节 | 1、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2、使用伪造、被注销的或使用不正当手段向运管部门骗取的道路运输证参加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的; | ||||||
3、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2个月以上的。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11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在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 | 处警告 |
一般违法情节 | 初次违法的。 | 处100元的罚款 | ||||
较重违法情节 | 第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12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1、初次违法的(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 的除外); |
处1000元的罚款 |
2、跨县区短途班车; | ||||||
3、跨地市普客班车。 | ||||||
一般违法情节 | 1、1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2、直达及高速班车; | ||||||
3、跨省际长途班车。 | ||||||
较重违法情节 | 1、客运站门口200米范围路段内停车上客; | 处2500元的罚款 | ||||
2、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
严重违法情节 | 1、 沿途停靠拉客造成超载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2、 在高速公路非服务区随意上下客的; | ||||||
3、 一个月内违法超过三次的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13 |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1、 客运班车经营者改变线路行驶但无停车上客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2、初次违法的(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的除外)。 | ||||||
一般违法情节 | 1、 客运班车经营者改变线路行驶且有停车上客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2、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
较重违法情节 | 1、 客运班车经营者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 | 处3000元的罚款 | ||||
2、 客运班车经营者改变线路行驶且有停车上客的; | ||||||
3、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
严重违法情节 | 长期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14 | 客运班车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9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东宁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轻微违法情节 | 1、 客运班车擅自减少班次行驶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2、初次违法的。(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的除外)。 | ||||||
一般违法情节 | 1、 客运班车增加班次行驶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2、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
较重违法情节 |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情节 | 长期不按规定公布的班次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 | 违法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号 | 行为 | |||||
15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