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行政许可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22
     

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行政许可制度
(县级公路)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交通局公路养路段路政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股长、股长、队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路政大队副站(段)长、站(段)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道口,确需增设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对新增设的平交道口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因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原审批的平交道口未达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限期达到标准。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平交道口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四、所需资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书面申请;
本条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
(三)平面图;
(四)协议书;
(五)路政许可勘察意见;
(六)现场勘察平面图;
(七)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八)县市公路管理机构书面申请。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当事人将必备资料报请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对现场进行勘察,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制作卷宗,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
2.承办人A接到申请后先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确认其提供资料完备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所需提供的资料,并开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对书面审查不符合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开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二)审查和决定
1.牡丹江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对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承办人B对现场及卷宗进行复查,与初审意见一致,签字后报主管处长、提出审批意见,报行政服务中心核准加盖交通局审批专用章;
2.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设平交道口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交通运输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dongning.gov.cn/),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违反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责任追究(试行)》。

附件:设置平交道口行政许可流程图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