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车辆行政强制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741
     

暂扣车辆行政强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交通局公路养路段路政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股长、股长、队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路政大队副站(段)长、站(段)长。
二、强制措施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拒绝执行本条例处罚或不能当场赔偿的,公路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并开具盖有省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印章的暂扣凭证,限期到指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被扣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接受处理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对暂扣车辆,逾期3个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拍卖被扣车辆。被拍卖车辆资金抵交赔偿费用和处罚金额外,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当事人,不足部分由当事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制措施程序
依法实施行政强行措施暂扣车辆,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承办人A、B告知当事人作出暂扣车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承办人A、B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路政大队队长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制作并送达盖有省交通公路管理机构印章行政公路路政管理暂扣凭证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车辆,应当经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暂扣车辆,当事人应按限期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暂扣的车辆。
(七)对依法暂扣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三个月不接受处理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保管费,抵扣应缴赔(补)偿费及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八)暂扣车辆经法定程序认定属报废车辆的,应当依法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解体,所得费用抵作交通规费、赔偿金、罚款及相关费用。
(九)被暂扣车辆,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销毁或者转移。
(十)路政执法人员使用、私分或损坏暂扣的车辆或物品的,由其路政管理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暂扣的机动车辆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交通运输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dongning.gov.cn/),依法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的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五、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六、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暂扣车辆路政行政强制措施工作流程图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