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政处罚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506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交通局公路养路段路政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股长、股长、队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路政大队副站(段)长、站(段)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处罚范围:违反《公路法》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路政行政处罚:
1、违法情节轻微的,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渡槽,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未完全竣工且积极配合路政部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以下,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00元的罚款;
2、违法情节一般的,擅自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至100米以下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米至100米的),处5000元的罚款;
3、违法情节较重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渡槽,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已完全竣工,不进行修复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至500米以下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米至500米的),处10000元的罚款;
4、违法情节严重的,擅自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或不配合路政部门依法调查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处20000元的罚款;
5、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多次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桥梁、管线,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并已造成了危害后果的,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的,以及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1000米以上的或经制止拒不执行的)处25000元的罚款,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办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属本机关管辖;(2)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
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的行为;(3)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假设、埋设管线、电缆的行为,路政大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路政大队承办人B复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经路政大队队长审核后报主管站长批准后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路政大队队长审核后报主管主管站长批准,不予立案。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违法活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调查取证
路政大队组织(包括承办人A或B在内的)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路政大队队长组织召开队务会讨论后,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交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主管站长审查。
(三)审查
主管站长对路政大队报送的《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站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路政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四)告知权力
经主管站长审查或站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路政大队承办人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处罚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罚,还应当同时填写《交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决定与送达
路政大队根据审查通过的《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填写《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主管站长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牡丹江市公路管理处批准,可以暂缓和分期缴纳。
(七)结案归档
路政大队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