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制度

日期:2018-05-10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79
     

设置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制度
(县级公路)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东宁县交通局公路养路段路政大队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股长、股长、队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路政大队副站(段)长、站(段)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公路零公路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内确需设置的,应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黑政发[2002]52号文件《黑龙江省占用挖掘公路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一)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真实;
(二)项目不得违反《公路法》的内容:县、乡级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
(三)非公路标志的形式、规格、尺寸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四、所需资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书面申请;
(三)广告位置平面图;
(四)临时占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申请表;
(五)现在勘察报告;
(六)现场勘察平面图;
(七)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
(八)县市公路管理机构书面申请。
五、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当事人将必备资料报请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填写《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对现场进行勘察,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制作卷宗,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审批科路政窗口;
2.承办人A接到申请后先对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确认其提供资料备,开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所需提供的资料,并开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对书面审查不符合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1.牡丹江市公路管理处路政科对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承办人B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承办人B对现场及卷宗进行复查,与初审意见一致,签字后报主管处长、提出提出审批意见,报行政服务中心交通局审批科核准,加盖交通局审批专用章;
2.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将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交通运输局网页)长期公布(http://www.dongning.gov.cn/),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在东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监督。
八、监督检查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东宁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违反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责任追究(试行)》。
附件:设置非公路标志行政许可流程图
 


 

 

(责任编辑: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