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档案局行政处罚流程描述及流程图

日期:2016-01-19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737
     

项目名称: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

事项I流程描述: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有以上行为的,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行政执法证》。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核审阶段:案件核审由执法股负责实施。执法股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立卷阶段: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