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零售许可制度

日期:2016-11-02  发布人: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320
     
一、责任单位
        东宁市粮食局
二、责任人 
        局长、分管局长
三、主要依据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持有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盐业主管机构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根据前置条件目录提交前置要件:公式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理由。
5.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觉得。需要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6.决定: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并公开,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7.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8.公开:将决定结果通过公布、政府网站、报纸等形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