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新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日期:2016-11-18  发布人:姜颜  作者:  来源: 浏览量:4695

 为加强对局领导、局机关科级干部和局基层单位班子成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文广新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要按照中央、市、区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本人夫妇双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4.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5.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6.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8.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报告要求

1.由本人向局党委以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三、报告方法

1.由本人在事前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确属特别紧急的也可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再以书面形式补报。

2.能在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报告,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形,必须在事后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四、监督检查 

1.党组织、纪检干部要明确受理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职责,积极协助党政领导班子抓好落实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并及时报送上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

2.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报告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将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免考察中予以落实。 

4.严肃工作纪律,对执行此项工作不力的,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又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的责任。

5.领导干部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党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6.对于未报告的事项是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依照程序和权限给予处分或移交上级纪检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