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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政务公告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7-07-27
  • 名称: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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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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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牡政办综〔2017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8

 

 

 

牡政办综〔2017〕2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6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4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清理规范157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其中,取消6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转化28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行政权力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规范61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政权力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138项,申请人仍按照要求委托有关机构提供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权质量和效率。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清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收费依据与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2.转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3.规范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

     4.保留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