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政办综〔2016〕36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东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监局,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1 市指挥部组成

成立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电业局、各通信公司和各镇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长兼任。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播发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的综合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和交通秩序。负责地面火灾救援以及参与特大灾难事故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资金安排和拨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市政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交通保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市煤炭局:组织、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区域环境保护、环境检测,指导现场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技术的检测和鉴定。

市气象局:及时、准确发布事故发生区域的气象信息。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事故现场的供电设施,确保电力供应。

各通信公司:在事故灾难紧急抢险救灾中,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各镇:各镇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当地政府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据事故灾难的性质和危及程度,设立救援指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治安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应急救援工作组,各负其责,展开救援工作。

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级别,分别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表示。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预警预防机制

4.1 预测预防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并建立普查、登记、评估和管理等制度,预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4.2 预警行动

各镇、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Ⅱ、Ⅲ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分别由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牡丹江市政府启动Ⅰ、Ⅱ、Ⅲ响应,在国家、省、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本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5.1.2 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政府启动IV级响应,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进行相应。

5.3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向上级请示派遣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需要驻军、武警部队或其他一个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后施行。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指挥现场应急救援。

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1.1 信息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至牡丹江市政府,同时报送牡丹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市安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牡丹江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牡丹江市安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6.1.2 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6.2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市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市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6.3 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有关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应急救援。

6.4 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6.5 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专业救治队伍进行支援。

6.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市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6.8 工程抢险

根据突发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工程抢险队伍,负责被事故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等工程的抢修。

6.9 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6.10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单位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向牡丹江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6.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6.12 信息发布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市委宣传部、新闻单位负责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发布工作。

6.1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7.2 救援总结和备案

应急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8.2 应急支援与保障

8.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8.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8.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8.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8.2.5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应当建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8.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8.2.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范围活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的单位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和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8.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宜的紧急避难场所。

8.2.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故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资的处理和监测。

8.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8.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4.1 奖励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4.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5 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2 宣传、培训和演习

9.2.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9.2.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9.2.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签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