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宁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政办综〔2016〕40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东宁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价格工作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黑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牡丹江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东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局、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市价格应急指挥部。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工作。

2.1.2总指挥职责

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价格应急工作,负责价格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2.1.3副总指挥职责

(1)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建议出台价格干预措施;

(3)对各镇开展价格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5)完成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领导小组、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1)市商务局、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储备商品的建议。

(2)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加强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实施价格紧急或干预措施。

(3)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实时拨付因价格异常波动影响特困群体基本生活的补贴。

(4)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商品物资的应急供应,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利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

(6)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出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安排应急商品的运输,确保应急商品绿色通道畅通运行。

(8)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数据。

(9)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含原粮、食用油及盐)的调控供应工作。

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可决定吸纳其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2.1.5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健全全市价格应急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

(2)根据价格预警信息,认定价格突发事件级别,立即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3)根据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和有关镇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4)收集、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及相关信息,向市场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5)向社会公布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信息;

(6)组织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

(7)综合各方应急工作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8)完成市价格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成立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为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并下设7个工作组:

(1)物资保障组由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成员为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

(2)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

(3)数据保障组由市统计局负责。

(4)治安及市场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负责,成员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政策综合组、监测预警组、监督检查组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组成。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2.3政府职责

镇级以上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价格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和价格应急预防处理机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价格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在本区域内出现价格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级价格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者应急状态升级,由市价格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并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市内、省内和国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1.2报告内容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包括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具体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及价格变动幅度等;

(2)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

(3)相关措施建议;

(4)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他内容。

3.1.3报告形式和程序

(1)警情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通过专业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真报告;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电话简要报告的形式,电话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2)进入预警状态后,警情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每天上午12时前,按照规定的应报告内容,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预警监测点。市区和镇价格监测点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警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可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实施跟踪监测。

3.2.2预警值班。至少安排1名专职监测人员和1名技术保障人员做好预警值班,同时保持移动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种情况迅速得到处置。

3.2.3市场巡查。全面开展市场巡查工作,重点关注价格舆情、市场供求变化、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等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上报;及时约谈、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或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醒告诫书,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对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3预警支持系统

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12358价格举报投诉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充分发挥三大网络的作用,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分级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4.2预警分级标准

(1)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市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为明显的波动,或这些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增加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2)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显著波动,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指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发生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国务院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的市场价格状态。

3.4.3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价格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共三级。

(1)建立应急监测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价格应急监测制度,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时、定人监测,加强市场巡视。确保重要价格信息不漏报、不迟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2)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值守,充分发挥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和12358价格举报投诉系统的作用,及时发现掌握价格变动情况,快速处置价格举报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价格异常波动警情级别,分别实行一、二、三级信息报送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网络,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文件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4)建立法律支持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建议市政府适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依法实行的价格紧急措施,研究制定从重从快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5)建立新闻宣传制度。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自律;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及价格信息、价格检查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树立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曝光价格违法典型的案件。

4.2分级响应

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后,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警情级别,并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1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三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并将事件信息报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对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事发地处置工作,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2)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周1次定点监测,监控市场价格;收集、整理、汇总价格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

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0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启动三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周报制度,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每7天上报一次价格监测信息。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启动三级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即事发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新闻宣传,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正面典型单位,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3)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2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二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省价格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相应处置工作,事件信息随时报告市政府。

(2)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请示市政府落实省、市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根据我市实际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展变化,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报告市政府、牡丹江市政府、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处置工作,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

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专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启动二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日报制度,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每天上报一次价格监测信息。

组织开展全市专项价格检查,重点检查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品种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生产、销售各环节的价格和收费。

启动应急法律保障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4.2.3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出现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

  响应措施:

(1)国务院或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在国务院或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调动全市各有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2)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请示市政府落实省、市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国务院依法实行的紧急措施,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牡丹江市政府指导和市政府的指挥下,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处置,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并在12小时内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一线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定期通过市级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3)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启动一级应急监测制度,即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每天1次定点监测,24小时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走势。

启动一级应急值班制度,即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全天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分析价格违法特点。

启动一级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即建立应急信息随时报告制度,要求价格主管部门随时上报价格监测信息。

(4)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

5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分级标准分别与三级、二级、一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警情标准一一对应。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程序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核实确认后,立即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报告。

5.2.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3紧急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发生后,事发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的权限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主要包括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价格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5.4新闻报道

5.4.1新闻发布原则、内容

新闻发布应坚持快速处置、大局利益、疏导有序、协同应对的原则。发布内容:一是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政策措施;二是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属实传闻或谣言;三是市场异常波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发布消费价格警示;五是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实经营;六是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5.4.2审查、发布程序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宣传、新闻主管部门请示或沟通协商,统一宣传口径,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新闻发布要由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时间、地点及安排场次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媒体通气会、发新闻通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

5.5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行终止:

国务院解除价格紧急措施时,国务院或省政府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国务院或省政府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时,省政府终止Ⅱ级应急响应。本市区域内引发与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异常波动消失,或原异常波动品种价格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减少时,市政府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善后处置方案,经市价格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等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善后处置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务一般应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入账,并提出分配方案,报事发地政府审定后分配。

6.3总结评估

6.3.1开展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结束后,市价格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在市价格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修改、完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6.3.2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工作评估、案例分析、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制度和通信联系方式变更报备制度。由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提供备用方案、通讯录及通讯联系方式变更方式报备;健全价格监测网络、12358举报投诉信息网络和价格系统纵向网络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建立三网之间的沟通联系;加强网络维护,确保监测数据、政策落实、检查情况、举报统计和资料等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上传下达。

7.2资金保障

按照《东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以及现行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政府价格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并依托相应科研机构,建立相应技术储备和应急处置技术保障支持系统。

7.4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的;

(二)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或应急信息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四)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包括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2预案更新

建立预案更新制度和备案制度。本应急预案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以及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等,及时对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及时制定和更新,确保与市级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应急,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缓解、应对和恢复措施的全过程。

本预案所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于突发的自然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引起市场供求关系、公众消费心理突然发生明显变化,进而形成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市性或区域性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度上涨或过度下跌的现象。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