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综〔2016〕46号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宁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
东宁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 编制目的
- 编制依据
- 适用范围
-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 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 市场监测
- 信息报告
- 应急响应程序
- 市级应急响应
- 应急终止
- 粮食储备
-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 应急设备建设和维护
- 通讯保障
- 培训演练
- 评估和改进
- 应急经费清算
- 应急能力恢复
- 奖励和处罚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07〕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东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物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食安办、市商务局、市电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军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3)完成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粮食部门有关企业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粮食应急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2.3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1总指挥、副总指挥职责
总指挥负责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2.3.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如实上报信息,负责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和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指导;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市商务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供应工作;组织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做好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及储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物资争取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市场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应急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车辆等运输工具,保障应急粮食的运输。
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及救灾粮的发放工作。
市食安办负责对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协调成员单位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管理和对外宣传。
市电业局负责粮食应急加工供应时的电力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预警监测
3.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全市范围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上级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信息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它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有关成员部门要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全市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做好本市粮食应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要有大局观念,确保服从指挥,统一行动。
4.2市级应急响应
应急状态的供应粮源首先是市级储备粮,在市级储备不足的情况下,逐级向上申请市级、省级和中央储备粮。
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必须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4个小时),请示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同时上报上级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2)动用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进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要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调拨、运输、储存、加工、供应等工作,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市级储备粮供应不足时,由市政府报告上级政府,申请动用上级储备粮。
(4)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时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有关成员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并做好市场监控工作。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完善市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在建立市级粮食储备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和库存规模。为保证食盐供应,对食盐库存实行周转经营,保持全市商品盐库存最低不少于300吨。
在市级储备中,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确保市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和成品粮供应,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实施。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市粮食局确定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选择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的条件:
(1)有卫生许可证,取得市场QS认证;
(2)靠近粮源,交通便利;
(3)生产工艺先进,设备优良,管理水平较高;
(4)有一定的加工规模,且具备常年加工能力。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试,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应急设备建设和维护
市政府要加强应急粮食加工、供应企业和储运等应急建设及维护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5.4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5培训演练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对启动应急预案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支出,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清权责,分级负责,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对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本预案要随着全市粮食生产、储备及粮食加工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7.2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