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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2017-07-20
  • 名称:东政办规〔2017〕6号-关于印发东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东政办规〔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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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办规〔2017〕6号-关于印发东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东政办规〔20176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东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18       

 

 

 

东宁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供水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源地基本情况

饮用水源地位于绥芬河的中上游段,属库区型水源,服务人口7.5万人。东升水电站水源地取水口位于坝址右岸上游150m的库区内,采用一洞五机供水方式,由进水口﹑压力引水道、调压井、压力管道等组成。进水口采用岸塔式,长16.2m,宽19.5m,底板高程136.80m。饮用水源水质现状较好,监测指标均能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满足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标准要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部设立标志。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污染企业排放口,二级保护区内有零散住户,不涉及清拆和取缔问题。设有1处备用水源地位于北神仙洞,保证全市人民供水安全。

二、饮用水源保护目标

近期目标:到201712月底,取缔绥芬河沿岸的非法砂石场,使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90%以上。

远期目标:到2020年底,上游水土流失现象和面源污染彻底得到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良性发展。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依据黑龙江省政府对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批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源地一级保护范围:以取水口为中心,水库正常蓄水位线(156.0m等高线)300m半径范围内的水域,下游以坝址为界。一级保护区水域面积0.1101平方公里,一级陆域保护区以取水口侧正常蓄水位线以上(156.0m等高线),陆域边界外向陆地延伸200m范围内,陆域保护区面积为范围内0.0940平方公里;二级水域保护区以一级水域保护区边界外正常蓄水位线(156.0m等高线)以下的水域为界,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5.0800平方公里。二级陆域保护区为一级陆域保护区边界外,右岸以流域分水岭、入库支流苇子沟全部流域及入库支流通沟、三尖沟上溯3公里的汇水区域为界;左岸以流域分水岭及入库支流和平北沟、砬子沟上溯3公里的汇水区域为界;上游以大、小绥芬河各上溯3公里的汇水区域为界;下游以坝址为界。二级陆域保护区面积为73.6113平方公里。

四、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边界共设立9处水源保护区标志,分别是:取水口1处,一级保护区4处,二级保护区4处。一级、二级保护区设置围栏约4000米。

五、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全年监测12次(每月1次),其中:委托监测4次(每季度1次),委托监测分析61项,包括:PH、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氨氮、氯化物、总磷、硫酸盐、氟化物、生化需氧量、总磷、硫化物、六价铬、水温、铜、锌、隔等。所监测的61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Ⅲ类水质。

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

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5禁止设置油库;

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2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七、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新扩改项目的废水污染源必须达标排放和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控制要求。

2.强化点源污染管理。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以法规、行政和经济手段鼓励发展轻污染、无污染项目,限止重污染项目进入保护区。强化污染源监测和环保处理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处理设施连续、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源达标排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排污收费管理,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3.做好面源污染控制。通过加强绿化、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等,达到防止水体面源污染的目的。

4.注重水质监测。监测范围为饮用水源地表水保护区,监测项目及频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开展保护宣传。大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工作,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置告示牌,在保护区内设置宣传牌,注明保护区的意义、管理规定和奖罚条款等,促进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

八、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主管市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管理规定实施和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催办查办、奖惩和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等。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环保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污染源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的例行监测和监督监测;负责与保护区管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联络,督促本方案中承办单位措施的落实。

市水务局:完善水源地保护区明显标志、网围栏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的设置;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对城市用水、供水保证措施;保证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质标准,定期对河道进行清淤,清除河道内及护岸上的各类杂物和机动采砂船。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方案中安全农业生产,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

市公安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商贩;不得向影响水源的建设项目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吊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营业执照。

市水产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负责取缔库区网箱养殖;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负责本方案入库支流和周边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的落实。

市卫计局:负责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测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机动船的管理,严防机动船泄漏油污污染饮用水源。

市林业局:负责会同政府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负责本方案水源水土保持综合措施中荒山造林及植被恢复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处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负责饮用水保护区矿产资源的管理,制止非法采矿行为。

市畜牧局: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增畜禽养殖场,按职责分工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内养殖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