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

东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东宁市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组织东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报审及其它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实施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前的方案设计审核,与市建委联合下文审批。对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与市建委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乡镇、村、屯规划业务进行指导。

    (九)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