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知识问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时间颁布的?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200745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该条例自200851日起正式施行。

二、什么是政府信息?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为什么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哪几项?

答:一是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关包括哪些?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涉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哪些?

答: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哪些?

答:一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是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是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八、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九、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公开政府信息?

答: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十、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能否发布?

答: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由谁来公布;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重点内容,即公布什么;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即怎么公开;四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一些监督、检查、落实的要求,即怎么保证准确、及时地公布。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什么?

答:一是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是公布的信息随意性;二是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也方便群众知晓政府的信息,也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了解政府信息。

十三、行政机关对哪些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答: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十四、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哪些政府信息?

答:一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题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是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是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哪些政府信息?

答: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是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是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是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是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是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是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如何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答: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十七、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哪些方式公开?

答: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十八、政府信息由哪些机关负责公开?

答: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予以公开?

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哪些政府信息公开指引文件?

答: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二十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十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十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十四、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如何作出答复?

答: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十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十六、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什么期限内予以答复?

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十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什么形式公开?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十八、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哪些费用?不得收取哪些费用?能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答: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十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制度,定期对政府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三十、哪些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一、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什么期限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是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十三、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如何处理?

答: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外国人和外国组织能否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外国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应该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